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6009号
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魁星街17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与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电缆集团昆电工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1元,法院减半收取555.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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