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104执731号
陕西博源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
我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陕西博源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933025.17元。本院强制执行,执行到位标的为1957697.57元,执行费2173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申请执行人陕西博源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688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688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