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临潼区新兴租赁站、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33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新兴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砖房村新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5MA6U1HT87U。 经营者:***,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秦陵办砖房村新兴组。 被申请人: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3号蔚蓝国际A座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4087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新兴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156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书,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6084.87元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2)陕0104执保178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现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9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156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