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6民初2611号
原告***,男,生于1992年8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3号蔚蓝国际A座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4087X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91年11月16日,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现住宝鸡市陈仓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