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5299号
原告:陕西中天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天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中天节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天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称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22年11月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天节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2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余10310.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保全费50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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