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天朗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5299号 原告:陕西中天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天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中天节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昊星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天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称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故于2022年11月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天节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2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余10310.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保全费5000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