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品艺堂公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品艺堂公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恢101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品艺堂公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天刚。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陕西品艺堂公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9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品艺堂公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
行人陕西品艺堂公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3执恢101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文从达
审判员  张虎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智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