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恢101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品艺堂公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天刚。
被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陕西品艺堂公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9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品艺堂公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
行人陕西品艺堂公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3执恢101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文从达
审判员 张虎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智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