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拓荒者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拓荒者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6民初7840

 

原告:陕西拓荒者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顺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永会,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怀,男,汉族,1959122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拓荒者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荒者公司)诉被告**怀追偿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7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胡永会,被告**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怀偿还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赔偿款59230.87元、诉讼费7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1230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合同,原告借用被告零工干活,约定施工中被告如违规操作造成人身事故原告概不负责。20184月,受害人卓文兴通过被告在原告工地做工,修剪树枝,日工资120元。515日,卓文兴在架子上修剪树枝时不慎跌落受伤,后起诉至雁塔区法院,判决后原告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03月,原告履行案款,该案全部执行完毕。原告代被告履行了赔偿责任,多次向被告追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卓文兴劳务受害一案雁塔区法院已经判决,其已履行判决之款。事发时其不在现场,不知如何事发,也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 20171230日,原告拓荒者公司与被告**怀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甲方(拓荒者公司)借用乙方(**怀)零工,在施工中乙方如违规施工,造成人员伤亡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0184月,案外人卓文兴通过被告**怀前往原告拓荒者公司工地做工,主要工作为修剪树枝,每日工资为120元。2018515日,案外人卓文兴在架子上修剪树枝时,不慎跌落致伤,造成损失,诉至雁塔区法院要求**怀及拓荒者公司赔偿。双方均认可卓文兴受**怀管理,工资由**怀从拓荒者公司领取后发放。经西安市雁塔区法院2019)陕0113民初2747号判决书认定,卓文兴与**怀形成劳务关系,**怀作为接受劳务方,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拓荒者公司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与被告**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金额59230.87元,拓荒者公司已垫付32998.59元,剩余26232.28元、诉讼费716元由**怀承担,拓荒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拓荒者公司于2020316日向雁塔区法院履行卓文兴案款27253.28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原告拓荒者公司现诉至本院,主张被告**怀负全部赔偿责任,其代被告履行案款,要求被告偿还。被告辩称其已向卓兴文履行案款,有收条为证,不同意原告诉请。审理中,促其协商,双方分歧较大,原告不同意调解,本案未能调解。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务合同、(2019)陕0113民初2747号判决书、住院费发票、护理费收据、银行业务回单、(2020)陕01131265号结案通知书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其代被告履行的赔偿款及诉讼费,被告辩称卓文兴所诉劳务受害案件判决的赔偿款其以现金形式给付卓文兴26000元,双方已了结,有卓文兴出具的收条为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收条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业务回单及(2020)陕01131265号结案通知书,拓荒者公司向雁塔区法院执行案款专户交纳了全部案款及执行费,案件执行完毕。被告对其辩称未提交充分证据支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其代被告履行27253.28元案款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结合(2019)陕0113民初2747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拓荒者公司与**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对各自责任大小均未提交充分证据支持,故由原、被告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为宜。现拓荒者公司已履行案款超出自己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被告**怀应予返还,核算金额为29973.4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陕西拓荒者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偿还29973.43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拓荒者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99元,原告陕西拓荒者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649.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74.83元,由被告**怀承担274.67元,并与上述判决之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二〇二〇年       

 

书 记 员    雷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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