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14569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3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刘艳娟,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拓荒者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东侧逸翠园西安二期1幢1单元24层12430号。
法定代表人:李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维,男,汉族,1985年5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合阳县。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拓荒者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孙英花
人民陪审员 田 建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琪
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