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信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顺汀装饰有限公司与陕西信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财保979号
申请人:西安顺汀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21985760K,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侯平举,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信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09357K,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8)陕0113民初13820-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信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00000元(开户行:中信银行西安电子城支行,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0230)予以冻结。现申请人西安顺汀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信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00000元(开户行:中信银行西安电子城支行,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0230)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信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500000元(开户行:中信银行西安电子城支行,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0230)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