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8民初5056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无锡市壶中天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56650686T。
法定代表人:吴晓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信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09357K。
法定代表人:王博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125MB2910446F。
法定代表人:赵满群,系该管理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市壶中天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陕西信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鄠邑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在开庭前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杭 锋
二0二0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仝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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