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信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信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894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村XX组XX号。 被告:陕西信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号XX中心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号XX中心XX层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信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