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陕西信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894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村XX组XX号。
被告:陕西信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号XX中心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号XX中心XX层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信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