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3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公司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177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陕西程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8000元。案件受理费1120元,执行费131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程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程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及证劵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3月2日通过向被执行人陕西程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榆林市横山区南大街滨河路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对被执行人陕西程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程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而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飞骥
审判员  张海峰
审判员  侯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