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民终30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思永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男,汉族,1962年12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现住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赵海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系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1)陕0802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思永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九民纪要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结算单和委托付款函均由***签名并加盖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上诉人对该印章的真实性不认可,***也称其受雇于柳宝来在该工地照场,柳宝来以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地施工,其对加盖的印章是否真实不清楚,柳宝来是否上诉人公司人员其也不清楚。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了柳宝来作为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但并未提交柳宝来作为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那么被上诉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理由相信柳宝来系代表上诉人的行为尚不清楚,且柳宝来并非本案当事人,应当追加柳宝来为本案当事人,以查明柳宝来是否代表上诉人承包工程并使用机械。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1)陕0802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490元应予退还。
审 判 长 惠东东
审 判 员 杨文智
审 判 员 张彩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郝改芳
书 记 员 高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