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824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思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某某县气象局.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4)榆中立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思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3026900元,案件受理费4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9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书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思某某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榆林市大华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思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某某县气象局有应付本案作为被执行人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款。2021年4月30日,我院执行人员到某某县查询到某某县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某县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7025,该账户余额为0.查明,某某县气象局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某县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X1143,该账户存款为577629.95元,本院依法冻结了某某县气象局银行存款,现某某县气象局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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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雷 斌 琦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折宝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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