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执恢378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恒德康顺商砼有限公司(原定边县恒德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折海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少雄,系陕西金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思永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恒德康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2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恒德康顺商砼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824222元,并从2013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8倍计息至兑付完毕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20元。但被执行人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电话告知其前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
2、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1年2月3日、2021年7月17日在执行系统提起查询申请,经反馈被执行人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车辆无登记信息,无土地及房产登记。
4、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思永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恒德康顺商砼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