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8执4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现住陕西省靖边县。
被执行人:思永成,男,汉族,1969年8月27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横山县。
被执行人: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横山县。
法定代表人:思永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思永成、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思永成名下位于横山县体育东巷东苑小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思永成名下位于横山县体育东巷东苑小区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