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思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8执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现住陕西省靖边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8月27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横山县。
被执行人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横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榆中立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法律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思永成为榆林大华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占有一定份额的股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思永成在榆林大华能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权。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变更注册登记,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杜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