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802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思永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与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54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9907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645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594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尤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