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829民初299号
原告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博源煤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鑫博源煤焦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程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免交。
审判长辛润书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慕晓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