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广和劳务有限公司

二道区东洪木经销处与吉林市广和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2122号
原告:二道区***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中大建材市场2区9号。
经营者:安铁梅,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昆山路昆山路委237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钧,吉林瀛安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广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服务大厦308室。
法定代表人:张浩天,经理。
原告二道区***经销处诉被告吉林市广和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道区***经销处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二道区***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立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