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万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万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千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8民初150号

原告:陕西秦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东段208号A座16层B室。

法定代表人:张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红,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千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宝平路54号。

法定代表人:闫金贤,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千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20元,减半收取20160元,由原告陕西秦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贾乾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宝红

书 记 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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