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4民初 3239号
原告:巴中中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子旸,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中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80元,减半收取10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樊 勃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贺炳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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