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3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宁陕县兴裕隆工程队经营者,住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朝辉,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江,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秦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961。
法定代表人:张燕。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秦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土门支行XXXXXXXXXXXX8551账号内的资金888928.5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的888928.5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的劳务工程款不付,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以确保其债权的实现,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土门支行XXXXXXXXXXXX8551账号内的资金888928.50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496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左永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
法官助理 刘 蒙
书 记 员 曾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