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702执保820号
申请人汉中市汉江水泥厂与被申请人**、陕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45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实施,本院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情况通报如下:
1、执行局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汉中汉江路支行(账号为2606********)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2、执行局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渭南信达小区支行(账号为1024********CNY0)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3、执行局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在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账号为2706********)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4、执行局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汉中南郑区天汉大道支行(账号为6230********)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5、执行局依法解除被申请人陕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宝鸡东五路支行(账号为6100********)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702执保820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3年12月2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