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金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金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姜买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胜,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璟,陕西兢业律师事务实习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106号。
负责人:宋联海,该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喜,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彬,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大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北长安街丽景花园1幢562室。
法定代表人:王靖琦,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陕西富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教育宾馆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王小军。
上诉人汉中金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酒店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以下简称工行汉中分行)及原审被告陕西大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建筑公司)、陕西富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帝置业公司)、王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江酒店公司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7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金江酒店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金江酒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汉中金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57元,减半收取7828.5元,由上诉人汉中金江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逄 东
审 判 员  路亚红
审 判 员  黄存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小伟
书 记 员  李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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