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与汉中金江大酒店有限公司、陕西大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富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7执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716。
负责人:宋联海,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曙光,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浩,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汉中金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157。法定代表人:姜买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大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800。法定代表人:王靖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富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63676C。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9日,住陕西省靖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与被执行人汉中金江大酒店有限公司、陕西大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富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陕07民初56号民事判决,汉中金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本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7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金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债务的履行正在磋商中,具备化解方案尚需时日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7执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远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