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大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民初14810号
 
原告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锁,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靖琦。
原告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多收原告工程发票款852482.14元及该款从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利息124320.31元;2、判令被告公司法人代表负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被告经过协商,原告同意将其在陕西省靖边县的基地建设项目交由被告施工,2015年4月14日原、被告补签《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被告在2016年将原告诉至靖边县法院,同年9月26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撤回来起诉。原告根据《和解协议》第六条约定:乙方(被告)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基建发票,税金按照双方结算时意见,甲乙双方各承担50%,乙方落实税款,甲方确认后,工程结算时从甲乙双方款项中扣除。2016年9月29日,原告一次性给被告支付400万元,被告至今未按约定落实税款和支付发票,原告多预支款项被告违法侵占至今。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虽登记为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花园XX幢XX室,但本院未能查找到该被告,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登记资料显示,2015年11月11日,被告陕西大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已变更至汉中市展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查,汉中市展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王靖琦一人投资设立,住所地为汉中市汉台区XX路XX酒店,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牛 毅 虎
二0二0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   苒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