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金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执异19号
申请人:榆林金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沙河路与建业大道十字东南角榆林财富中心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4YWFOX。
法定代表人:王全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勇,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茵茵,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9225424716。
负责人:宋联海,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汉中金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2954490157。法定代表人:姜买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大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北长安街丽景花园5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303800。法定代表人:王靖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富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教育宾馆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63676C。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9,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与被执行人汉中金江大酒店有限公司、陕西大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富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榆林金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审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与被执行人汉中金江大酒店有限公司、陕西大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富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判决文书:(2019)陕07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由本院立案执行(首执案号:(2020)陕07执60号),2020年9月27日本院作出终结执行。2020年6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将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并于2020年7月29日进行了债权转让通知公告。2020年11月5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榆林金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又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又转让给榆林金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21年1月29日在陕西日报进行了债权转让通知公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10日和6月29日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确认函,对各自债权转让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将自己享有的合法债权转让给他人。本案涉债权两次转让意思表示真实,都进行了债权转让通知公告且均认可债权转让。现申请人申请变更为本案涉债权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涉债权(执行依据为: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7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变更为榆林金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仵瑞梅
审 判 员 刘新星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雅泽
书 记 员 王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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