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3民初1145号
原告:华池县永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大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富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华池县永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富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并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系县政府融资平台,无其他经营活动和收入,公司运行困难,本案系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为优化营商环境,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诉讼费可免予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池县永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089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