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聚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恒聚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徐州聚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民终8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屯大道西侧温州商贸广场B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恒聚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万寨北路二巷1号。
法定代表人:魏海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露,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州聚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铜山经济开发区长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葛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恒聚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徐州聚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2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2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单雪晴
审判员  曹 辛
审判员  徐海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