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聚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民初796号

原告:***,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信刚,江苏多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永,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屯大道西侧温州商贸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存勇,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聚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津浦西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魏海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均,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静,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聚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莉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