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民初796号
原告:***,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信刚,江苏多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永,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屯大道西侧温州商贸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存勇,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聚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津浦西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魏海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均,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静,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徐州汉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聚昌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莉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