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武都镇友谊租赁门市部。
经营者:余杰林。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治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江油市武都镇友谊租赁门市部与被执行人***、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390.72元(租金14734.72元,赔偿款84515.00元,诉讼费114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申请执行费1406.0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敬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