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陕西汉阴大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1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陕西汉阴大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汉阴大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民终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经过清算,由陕西汉阴大丰实业有限公司向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136012.30元,扣减另案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向陕西汉阴大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的案件款157501元后,陕西汉阴大丰实业有限公司向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共计978511.30元,由陕西汉阴大丰实业有限公司向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248511.30元后(已支付),下余730000元在2022年3月1日之前先支付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起算日为2021年10月28日,年利率为5%),在2022年9月10日之前再支付330000元及利息(利息起算日为2021年10月28日,年利率为5%)。由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1日领取执行款时开具金额为400000元的工程款发票,并交付工程资料;2022年9月10日领取执行款时开具金额为1070000元的工程款发票。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斌
审 判 员  郭康平
审 判 员  兰华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凯希
书 记 员  吴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