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汉中市锦园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7执214号
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汉中市锦园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汉中市锦园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汉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仲裁字(2020)1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汉中市锦园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园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汉中大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依法要求锦园公司履行以下义务:1、向大洋公司支付欠款利息共计313058.95元;2、向大洋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向大洋公司支付由大洋公司垫付的仲裁费20000元;4、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
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锦园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在执行标的额范围内冻结了被执行人锦园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7954.95元。2021年10月20日,申请人大洋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执行请求申请书》,将执行请求变更为:1、要求被执行人锦园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本金45715元;2、要求被执行人锦园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共计358965.63元(暂计至2021年10月18日);3、要求被执行人锦园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5778.81元。被执行人锦园公司对上述执行标的金额无异议,申请人大洋公司自愿放弃主张2021年10月19日之后的利息。2021年11月12日,本院在执行标的总额范围内扣划了被执行人锦园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65355.44元。其中460459.44元已兑付申请人大洋公司,剩余4896元作为执行申请费已缴入本院诉讼费专用账户。
据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汉中市锦园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汉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仲裁字(2020)11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21)陕07执214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