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肖芳诚、***、***与被告**、***、***,第三人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铁路局西安车站、***确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碑民二初字第00732号
原告:***,女,195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电子物资公司西北分公司退休职工,
原告:***,女,193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黄河工程机械厂退休职工,
原告:***,男,194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金牛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原告:肖芳诚,女,194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光华人造毛皮厂退休职工,
共同委托代理人:***,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一丝绸厂职工,
原告:***,简况同上。
原告:***,男,1944年7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导航研究所退休职工,
被告:**,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车站技教科科长。
被告:***,女,194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农机管理站退休干部,
被告:***,女,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车站退休职工
第三人: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自强东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龙,总经理。
第三人:西安铁路局西安车站,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环城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习文娟,站长。
第三人:***,女,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车站退休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芳诚、***、***与被告**、***、***,第三人西安西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铁路局西安车站、***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芳诚、***、***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芳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芳诚、***、***撤回起诉。
诉讼费1624元,原告***、***、***、肖芳诚、***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  马利群
审判员  唐星利
审判员  王 旭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