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广信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汉中市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汉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汉台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汉中市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东塔南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78696312-3
法定代表人曹建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朝晖,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汉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80号。组织机构代码01081764-7
法定代表人张虎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冀君达,该局社保科科长。
第三人***,男,生于1966年1月5日,汉族,汉台区人,住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代理人宋小虎,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汉中市广信建设有限公司诉汉中市汉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不服工伤认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第三人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原告汉中市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广信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广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耀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之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