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702执恢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东塔南路40号。
组织机构代码:786963123。
法定代表人:曹建学,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汉中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东关正街42号5号楼。
组织机构代码:435957063。
法定代表人:雷荣华,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汉中市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广信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33.9万元及利息41610元;承担诉讼费、保全费35000元、申请执行费3614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及“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无房产、车辆、互联网金融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汉中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长安银行有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查实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于2018年2月5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汉中北团结街支行划拨了被执行人汉中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在2660****账户存款195230元,该执行款项已被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于同年2月8日领取。被执行人汉中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向本院申报的其名下位于汉中市西大街“***”附楼两套营业房,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在汉中市房产交易管理所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并依法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资产评估鉴定。2018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广信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申请,表示: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本院要求汉台区东关片区改造项目协调办公室协助扣留的350万元土地拆迁补偿款相比拍卖“西街上苑”附楼两套营业房更便于本案的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以执行350万元土地拆迁补偿款为主。请求本院暂缓对“西街上苑”附楼两套营业房的拍卖,并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702执恢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 凡
审判员 苟汉生
审判员 姚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卿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