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702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东塔南路40号。
组织机构代码:786963123。
法定代表人:曹建学,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汉中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东关正街42号5号楼。
组织机构代码:435957063。
法定代表人:雷荣华,公司经理。
汉中市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70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信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广信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33.9万元及利息41610元;承担诉讼等费用35000元、执行费3614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汉中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银行存款或者经济收入合计3451750元;如无存款或者经济收入,则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薛 凡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卿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