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广信建设有限公司
汉 中 市 汉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02民申1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汉中市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东塔南路4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86963123M。
法定代表人:曹建学,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卜丹,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益姝,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汉中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东关正街42号5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435957063K。
法定代表人:雷荣华,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汉中市广信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汉中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陕070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汉中市广信建设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戈
人民陪审员 刘志胜
人民陪审员 安和新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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