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02执保16号
申请人汉中市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汉中市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按照(2022)陕0702民初352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本院执行局依(2022)陕0702执保1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1、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市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汉台区XX社XX社开设的账户存款5000000元(账号:XXXXXXXXXXXX7;实际控制1564243.13元)。冻结期限:2021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止。
2、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市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汉台区XX社XX社开设的账户存款5000000元(账号:XXXXXXXXXXXXXXX56;实际控制853728.09元)。冻结期限:2022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止。
3、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市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汉台区XX社XX社开设的账户存款5000000元(账号:XXXXXXXXXXXXXXX62;实际控制2167647.94元)。冻结期限:2022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止。
4、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市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汉台区XX社XX社开设的账户存款5000000元(账号:XXXXXXXXXXXXXXX;实际控制73090.67元)。冻结期限:2022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止。
5、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市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汉台区XX社XX社开设的账户存款5000000元(账号:XXXXXXXXXXXXXXX54635;实际控制64170.46元)。冻结期限:2022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止。
6、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市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汉中天汉大道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5000000元(账号:1XXXXXXXXXXXXXXX2;实际控制24183.89元)。冻结期限:2022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止。
7、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市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西大街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5000000元(账号:XXXXXXXXXXXXX7294;实际控制18982.46元)。冻结期限:2022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止。
8、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市宏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陕西省汉中人民路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5000000元(账号:XXXXXXXXXXXXXXX6485;实际控制9140.88元)。冻结期限:2022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702执保16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2年2月28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