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2民初44号
原告:***,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延安金江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强鑫,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锦绣苑小区**楼****。
委托代理人:郝玮,系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金江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克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