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3执保410号
申请人:陕西夏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名:西安夏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邦德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夏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邦德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3)陕0103执保30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邦德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2023)陕0103民初9908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现申请人陕西夏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邦德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于2023年5月9日作出(2023)陕0103财保12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邦德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李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