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辖终9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B座22层。
法定代表人:辛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腾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王寺工业园区路8号。
法定代表人:涂朴,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省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腾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91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陕西省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本案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应当由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能够成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因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冬
审 判 员 张鸿
代理审判员 冯凡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雷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