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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6民初9100号
原告西安腾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寺工业园区路8号。
法定代表人涂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明,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B座22层。
法定代表人辛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强、宋斌,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腾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盛公司”)与被告陕西省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腾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腾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4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9223元。
审判长徐峰章
人民陪审员李宝年
人民陪审员魏恒利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支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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