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执523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腾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峰,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晓岚,董事长。
被执行人:延安信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延忠,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腾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延安信源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606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标的有误,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112执52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元
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
代理审判员 党白鹭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