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871号
原告:***,被告:西安腾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朴,总经理。
被告:西安腾盛航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727。
法定代表人:方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腾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腾盛航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云利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董文硕
书 记 员 童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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