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异9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29981667L。
法定代表人彭孟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1909G。
法定代表人:张志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张鹏,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申请追加第三人张鹏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第三人为(2020)陕0104执恢40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依据贵院作出的(2018)陕0104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作出(2020)陕0104执恢406号执行裁定书。现张鹏因被执行人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借贷案强制接管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场地)经营权偿还其借款。申请人认为张鹏接管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经营权,应同时承担债务责任。故申请法院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8)陕0104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674341.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陕0104执恢406号。2020年10月24日,本院作出(2020)陕0104执恢4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张鹏与被申请人张志超、被申请人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4月16日签订的《强制接管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载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以下强制接管协议: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94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立即将虹程公司的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等所有印章以及财务账簿等财务手续向申请人移交;申请人帮助提供资金优先解决所欠员工工资,并提供虹程公司恢复生产经营的启动资金、后续生产经营所需的直接经营管理费用及企业账户查封诉讼问题……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应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申请人以第三人强制接管被执行人经营权偿还其借款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无法律依据。故申请人***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张鹏为(2020)陕0104执恢406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坤
人民陪审员 张东玲
人民陪审员 齐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贺 薇
书 记 员 孙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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