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31民初28号
原告:***,男,1981年04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居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XX园区三XX路XX段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0771909G。
法定代表人:张志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朱海云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宁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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