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武 功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31民初1100号



原告:***,男,1970年出生,汉族,企业负责人,住山西省汾阳市。

原告:陕西省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丰华,女,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男,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东(北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佳丽,女,系该公司行政文员。

原告***、陕西虹程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8年4月16签订的《强制接管协议书》已经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股东私章、法定代表人***私章,以及资质证照;向原告移交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财务账薄等所有财务资料,以及全部的经营合同、资料;并将办公区、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移交原告;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民初1276号)执行过程中,原告就向**还款事宜与**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强制接管协议书》。该《强制接管协议书》约定:虹程公司由被告**接管,被告**提供资金帮助原告优先解决虹程公司所欠员工工资,并提供虹程公司恢复经营的启动资金、后续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直接经营管理费用,并解决虹程公司账户查封、诉讼问题,同时负责解决虹程公司的债务及银行贷款续贷及担保手续的办理;待虹程公司恢复正常经营后,营业所得扣除经营成本、银行应付利息后先用于偿还被告接管期间提供的生产经营借款及利息,该生产经营借款本息还清后,虹程公司盈利接着偿还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民初1276号案欠付被告的940万元借款本息及诉讼费;所有债务(即《强制接管协议书》确认的债务)还清后,强制接管终止,被告**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根据《强制接管协议书》的内容,该协议签订的目的是原告将虹程公司经营权暂时交由被告接管,被告接管后以虹程公司的经营收益优先抵偿被告的债权。该协议约定的强制接管是继续按照虹程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模式,推动经营,被告不能未经虹程公司股东会决议擅自改变虹程公司的经营方针及主营业务,更不能擅自处置虹程公司的资产,亦不能拒不向股东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同时负有向股东汇报公司经营情况的义务)。原告在《强制接管协议书》签订后,按协议约定将虹程公司的经营权移交给了被告,被告也从原告处及股东、财务人员处拿走了虹程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资质证照,以及股东私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印章及财务账薄等公司经营资料,并实际占有了虹程公司。但是,被告自2018年4月16日接管虹程公司至今,并未按照《强制接管协议》立约目的接管虹程公司,也未按强制接管方式接管虹程公司,而是严重违背缔约目的进行破坏性经营。具体如下:1、被告**擅自将虹程公司经营厂房、生产设备等随意拆除、变卖、毁损,并将拆除的设备及工厂材料随意丢弃在厂区,暴露在太阳和雨水中,无任何保护措施。**拆改、毁损的厂房、设备价值达1000余万,给虹程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损失。2、被告**在未告知虹程公司股东及未经虹程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擅自将虹程公司厂房及设备出租给第三方,导致虹程公司已无经营所需的厂房及设备,已经无法开展经营。3、被告**在其接管期间,对公司经营完全不尽责,并且其随意拆改厂房,导致2018年12月26日,虹程公司3#车间引燃,油漆房等燃起熊熊大火,厂房发生大型火灾,虹程公司损失惨重。4、被告**未按协议约定解决虹程公司债务问题,也不及时偿还虹程公司银行贷款利息,也不办理续贷、担保等手续,导致虹程公司严重缺乏经营资金并陷入债务信用双重危机。5、被告**接管虹程公司后未按协议约定提供资金解决虹程公司账户查封及虹程公司诉讼问题,并且对进入诉讼阶段的案件置之不理,且不采取积极应诉等措施维护虹程公司权益,案件大多被缺席判决。**对虹程公司涉诉案件置之不理,导致截止起诉之日,虹程公司处于执行阶段的案件共17件,限制高消费令达22条,对虹程公司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6、当强制接管协议签订,被告**顺利接管虹程公司的实体后,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盘算,恶意不解决剩余历史欠薪,并遣散行政及一线员工,以图最终强占原告全部财产的目的。7、被告**在顺利接管虹程公司实体不久,于2018年11月前后便全面停工停产,转而进行全面生产厂房的出租。强制接管经营协议所约定的**提供虹程公司恢复生产经营的启动资金、以及虹程公司后续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直接经营管理费用等便成为一句空话。8、被告**不按规定对虹程公司各项信息进行网上申报、录入,人为的造成虹程公司的多项资质证书过期或出现异常,员工的执业资质也因其未及时复检失效,导致虹程公司继续经营逐步丧失合法资质、资格。9、被告**在接管期间,从未就接管后虹程公司的经营情况向原告及虹程公司股东告知过,其所做的任何一项处置虹程公司资产的行为均未告知股东,也未取得股东会的同意;并且在原告及虹程公司股东多次去函要求告知经营情况以及虹程公司面临现实问题如何解决的情况下,被告**始终置之不理,不予回复。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及其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也违背了强制接管协议签订的根本目的。另,被告自2018年4月16日接管虹程公司后,其种种行为表明并非真心想以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抵偿债务,而是有其他不可告人之目的。2018年7月,被告主张将虹程公司更名为秦晋钢构、秦晋集团,并让设计公司的人员设计外墙及前门的字体效果图;面对原告的质疑,2018年9月,被告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对原告***及虹程公司股东代表张连武实施暴力殴打,于2018年10月将股东代表张连武从虹程公司彻底撵出。2018年11月起,被告称其要开始将虹程公司厂房等资产进行出售,让公司不存在,让***没有虹程公司这个平台。随后便实施了一系列的破坏经营、损毁公司资产,以及出售出租公司资产的行为。被告**的行为充分暴露出其恶意接管、强占原告财产的真实意图。综上,被告利用其暂管身份,恶意损坏公司经营设备、恶意处置公司资产,破坏虹程公司正常经营,其接管行为已违背了《强制接管协议》缔结的根本目的,也严重违背了合同约定的强制接管经营方式。暂不论被告根本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强制接管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就根据原告知道的被告擅自与第三方签订的2份厂房租赁合同,被告**至今实收的租金已经接近其债权额。由于**还将公司资产对外进行了出售,并以公司厂房设备与其他第三方合作赚取收益。据此,自被告接管至今,被告**在虹程公司实际取得的收益已经足够抵偿其对原告享有的债权。而被告**至今不予向原告移交虹程公司经营权,结合其殴打、恐吓原告***的言论及行为,充分证明了其霸占虹程公司资产的意图,其根本目的并不在于维持虹程公司的生产经营。被告的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及破坏性经营等根本违约事实,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被告发送了《解除函》。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解除函》后至今未提出任何异议,也不移交虹程公司经营权,对原告的质询也不予以任何回复。2020年4月22日,原告又向被告发送了关于**接管后虹程公司的经营、财务、盈利等状况的《质询函》,被告**收到后也未就质询内容进行回复。2020年5月1日,原告再一次向被告发送了《解除函》,告知被告**3日内无明确回复,《强制接管协议》解除。**收到《解除函》后一直未作出回复。由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虹程公司的破坏性经营行为仍在继续,为了防止被告行为导致虹程公司破产,损害虹程公司、虹程公司其他债权人,以及虹程公司股东利益,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以保障原告能够收回虹程公司经营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虹程公司诉**合同纠纷一案,武功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陕0431民初1100号。申请人认为武功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请将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西安市碑林区,因此,如果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的话,本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诉争的强制接管协议书中被告**的主要合同权利是通过接管虹程公司来提取公司收益存有争议,根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因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西安碑林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的债务已经结清,现主张移交经营权的义务,根据“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若被告**需要履行“移交经营权”的义务,则**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所在地为西安市碑林区,故本案也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不管是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均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武功法院应将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二、***、虹程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法院为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关于执行和解协议(即本案中的“强制接管协议”),不管是履行问题还是效力问题,当事人均应向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武功法院受理本案不符合上述规定。再者,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如果武功法院强行审理本案并作出生效裁判,将来与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判产生矛盾与冲突又将如何解决?很明显武功法院不应受理本案。三、被申请人***、虹程公司的诉请为“移交经营权”,其主要理由认为,他们与**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理应将虹程公司的经营权移交给他们。既然“债权债务已经结清”,那么被申请人***、虹程公司就可以向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提出执行异议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已经结清,**自然会将经营权移交,执行案件也便执行终结,故被申请人***、虹程公司就执行中产生的争议与纠纷应向执行法院寻求权利救济,而不应向武功县法院提起诉讼,武功法院不应受理**与***、虹程公司之间的执行纠纷案件。四、最后强调说明以下两点:1、强制监管协议产生的背景。2018年3月,***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武功县公安局逮捕。作为第二执行人的**,受武功县政府的邀请,在武功县法院会议室,由县政法委马书记,法院郝院长,检察院尹检察长,公安局刘政委,开发区刘斌主任共用组织的协调会上,希望**出资120万元先解决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后在武功县政府和咸阳市城投的共同协调下,由**和全体股东在碑林法院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出资120万元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出资180万元给第一查封人,解封虹程公司银行账户(**由第二查封人变为第一查封人),银行账号由武功法院查封转为碑林法院查封,由**继续出资恢复生产。2、在强制监管协议执行过程中***实施了很多破坏行为,但都受到了执行监管法院(碑林法院)的严厉打击。***出狱后,把法定代表人由他表哥雷晋开更换到他自己名下,以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换了新的营业执照,新刻了公司公章,使监管形同虚设,无奈,**把情况反映给执行法院,***拒绝交回新刻的公章和营业执照,执行法院以破坏执行,拘留***15天,最终收回了他新刻的营业执照和公章(现营业执照和公章都在碑林法院执行法官处)。2019年9月13日,***伙同他人从工厂强行拉走二十吨钢材,并砸烂了门房设施,被武功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十天,释放后又由碑林法院以破坏执行拘留15天,并且把他作为拒执罪嫌疑人,将案件移交给碑林公安局张家村派出所,现正在侦查过程中。至于***在起诉状所说的那些事情都是虚假的,现在厂里生产是由***大表哥总管,设备维修维护是由***外甥管理,法院可以进行调查。综上,申请人认为,武功法院应将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的《强制接管协议》移交的是经营权,原告虹程公司所在地为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区三路东段8号,属合同的履行地,原告选择在合同履行地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暂由原告***、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司 芳 亚

审 判 员 屈 亚

人民陪审员 康 鹏



二0二0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静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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