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31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本院在执行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用其名下的动力母线等25项动产设备财产为该笔借款做抵押,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动力母线等25项设备等财产(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白党辉
审 判 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雪国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进锋